国庆长假里,大小商家竞相吆喝,门前的“温馨提醒”不少见,其中的“道道”令人难辨。“本卡一经售出,概不退费”“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”……在游乐场、酒店、餐饮店、健身房等场所随处可见的“温馨”标语,看似提醒消费者要理性消费、注意人身安全,但温馨的背后,却暗藏着“霸王条款”。(10月4日 宁波新闻网)

“温馨提醒”的温馨错觉,源于消费者的“误解”。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,加上传统商贾交易文化的影响,货物售后不再退费,最终解释权归本店,此类“提醒”表面上看合乎规则,并没有什么值得质疑的地方。

而在现代法制社会里,交易双方讲究权益平等,权责对等是基本原则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,与商家已经形成了事实合同,单方面的“概不退费”,或者“以我的解释为准”,恰恰规避了商家一方的履约责任。
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也明确规定“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”。

法律早有明文规定,不等于商家会自觉遵守。对于这些小范围传播的“温馨提醒”,不同于在媒体公开的广告宣传,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较小。让霸权条款披上“温馨”外衣,不少消费者不知实情,受损害后也总觉“理亏”,中了商家的“先入为主”心理圈套。

“温馨提醒”变身霸王条款,直指当前市场监管的“盲点”。依法加强商家广告合同前置审查,主要是涉及公开投放的内容和形式,但对于“温馨提醒”这类小范围发布的广告合同,市场监管部门存在前置审查的空白和漏洞,让商家的霸王条款“有机可乘”“有地可存”。

一旦遇到消费纠纷,“温馨提醒”就会立马“变脸”,成为商家“理直气壮”拒绝的依据。而要把披着“温馨提醒”外衣的“霸王条款”,第一时间依法揪出来、撤下去,防止由此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主要责任还在于相关职能部门。因为他们有专业知识的优势,更有执法维权的强力手段。

当然,加大宣传,提高消费者的自我鉴别能力,帮助其及时甄别“温馨提醒”中的违法条款,并依法举报、寻求帮助,这也是必要之举。但在相对强势的商家面前,作用和效果往往十分有限,毕竟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大,与得到的维权利益不相称。

唯有禁止违法“温馨提醒”的发布,严惩严罚执行“霸权条款”的商家,提高违法成本、加强自我规范,才是真正的治本之策。